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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太起诉“王闪火火锅”失败!

2026-02-05
 

  2026 年 2 月,说唱歌手王以太工作室发布声明,宣布长达三年的维权诉讼最终败诉 —— 针对苏州某连锁品牌使用其艺名 “王闪火” 注册餐饮商标、开设 “王闪火・豆花烤鱼” 门店的行为,法院未支持其诉求。这一结果引发舆论热议:明明 “王闪火” 是王以太深入人心的艺名,商家更名时间又恰逢其事业巅峰期,为何维权会以失败告终?这场跨越三年的官司,折射出艺人艺名保护在商业实践中的复杂困境。

  案件的核心争议源于 “王闪火” 这一名称的双重属性。作为 1995 年出道的说唱歌手,王以太自 2015 年起以 “王闪火” 为艺名活跃于舞台,凭借《目不转睛》《别怕变老》等作品走红,“王闪火” 与艺人本人建立了强绑定的公众认知 —— 公安部人口数据显示,全国名为 “王闪火” 的人数不足 10 人,该名称的知名度完全源于王以太的艺术实践。2022-2023 年,正值王以太参加《中国说唱巅峰对决》再度翻红之际,苏州某烤鱼品牌突然更名 “王闪火・豆花烤鱼”,且其英文名 LOGO 与王以太的说唱 AKA “Wang 3ho” 重合,引发大量粉丝误认该店为艺人自营或授权品牌。王以太工作室发现后,以 “侵犯姓名权” 为由提起诉讼,却未料到这场维权之路如此漫长且艰难。

  法律认定的核心分歧,在于 “混淆可能性” 与 “主观故意” 的举证难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艺名受姓名权保护的关键在于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且 “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尽管王以太方举证 “王闪火” 的公众辨识度,但商家的规避操作让案件陷入被动:该烤鱼店除店名外,店面装潢、菜品名称、营销宣传中均未出现任何与王以太相关的元素,仅强调 “川渝风味”—— 既契合烤鱼起源于重庆的品类属性,又巧妙关联艺人出生地,却无直接攀附证据。更关键的是,商家已提前注册 “王闪火” 第 43 类餐饮商标,而法院考量时兼顾 “跨行业使用”“商标注册秩序” 等因素,最终认定未构成实质性侵权,这与 “真功夫模仿李小龙形象”“乔丹商标纠纷” 等过往案例的裁判逻辑高度一致。

  这场败诉背后,是艺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困境。在流量经济时代,“蹭名人效应” 成为部分商家的低成本营销手段,他们往往通过 “精准规避” 降低侵权风险:仅使用名人艺名或昵称,不搭配任何肖像、作品元素,让权利人难以举证 “主观故意”;同时抢占非主业类商标,利用跨行业保护的模糊地带钻空子。王以太工作室虽在声明中强调 “保护支持者权益”,并已完成其他类别人防型商标布局,但这场耗时三年的败诉仍提醒艺人:知识产权保护需前置,不仅要及时注册核心商标,更要对艺名、昵称等进行全品类布局,避免给 “蹭流量者” 可乘之机。

  王以太的维权败诉,既是一个个案的结果,也是行业规则的一次清晰呈现。它揭示了 “知名度不等于法律保护的绝对权”,也反映出商业蹭流量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博弈。对于艺人而言,这场官司是一次必要的警醒;对于市场而言,更需明确边界 —— 商业创新不应建立在模糊的 “攀附” 之上,而法律制度也需在保护名人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找到更精准的平衡点。毕竟,当艺名成为被随意借用的流量工具,最终伤害的不仅是艺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市场的公平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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